裁判文书详情

谷*一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一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谷*一等人到宜章县里田乡江厚村其承租的旱田里做农活。为方便种植,谷*一先将田里的茅草割干净,堆放在田中间,然后用打火机点燃草堆燃烧。因风较大,将火灾苗砍至旁边的茅草上燃起了大火,并向山林蔓延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未成林面积6.45公顷(96.8亩)。

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谷*二、谷*三、薛某某、谷*四、钟*、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谷*五、谷*六、谷*七的陈述;4、被告人谷*一的供述与辩解;5、对过火未成林地面积所作的鉴定意见;6、公安机关对失火现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一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而引起了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谷*一等人到宜章县里田乡江厚村其承租的旱田里做农活。为方便种植,谷*一先将田里的茅草割干净,堆放在田中间,然后用打火机点燃草堆燃烧。因风较大,将火灾苗砍至旁边的茅草上燃起了大火,并向山林蔓延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宜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地马**幼龄林1.67公顷(25亩),未成造林地6.45公顷(96.8亩)。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谷*一与受损农户谷*五、谷*华、谷*七等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谷*一赔偿谷*五、谷*华、谷*七等人共计79000元,宜章县**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谷*一在给付大部分赔偿款后,尚欠谷*七等人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受损农户对谷*一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2015年7月3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谷*一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谷*五、谷*六、谷*七的陈述,证人谷*二、谷*三、薛某某、谷*四、钟*、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宜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宜林鉴字(2015)B-005号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提取笔录及因谷*一失火赔偿受损方损失的协议书、谷*一失火一案的谅解书、收条、欠条,湖南**司法局(2015)**社调字78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一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因疏忽而引发了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一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且取得了受损农户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湖南省宜章县司法局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谷*一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谷*一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谷*一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谷*一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谷*一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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