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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其孙*某甲一同到宜章县浆水乡大地岭村九川岭水口山为其父亲扫墓。廖某某在墓地前焚烧了香烛、钱纸,并燃放了鞭炮。在火种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廖某某等人离开现场,从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0.5公顷(7.5亩),过火未成林地面积4.8公顷(72亩)。

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湖南**司法局出具《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1、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现场指认笔录;4、公安机关对失火现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证人廖**、廖**、廖**、廖**、廖**、廖某己的证言;6、被害人廖**的陈述;7、宜林鉴字(2014)第44号《鉴定意见书》;8、湖南**司法局出具《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9、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疏忽而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0.5公顷(7.5亩),过火未成林地面积4.8公顷(72亩),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的社区建议对其进行帮教和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住居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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