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一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谷*一与其家人到赤石乡渔溪村“坳上”山岭其丈夫曾**的墓地扫墓。13时许,谷*一等人先将祭品放在墓地前进行祭祀,后谷*一在墓地旁燃放了鞭炮,鞭炮炸在旁边的茅草上引燃了大火,并迅速蔓延至山林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未成林地面积4.27公顷(64亩)。

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补种林木协议等书证;2、证人谷*二、熊*、曾*、曾*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曾某二、曾**、曾某四的陈述;4、被告人谷*一的供述与辩解;5、对过火未成林地面积所作的鉴定意见;6、公安机关对失火现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一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而引起了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谷*一与其家人到赤石乡渔溪村“坳上”山岭其丈夫曾**的墓地扫墓。13时许,谷*一等人先将祭品放在墓地前进行祭祀,后谷*一在墓地旁燃放了鞭炮,鞭炮炸在旁边的茅草上引燃了大火,并迅速蔓延至山林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未成林地面积4.27公顷(64亩)。次日,谷*一主动向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谷*一的儿子曾*与受害人曾**、曾**、曾*二达成了森林火灾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对失火林地补种了树苗。2015年7月3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谷*一适用社区矫正。受害人曾**在关于被告人谷*一的《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中对被告人谷*一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森林火灾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谷*二、熊*、曾*、曾*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曾某二、曾**、曾某四的陈述;4、被告人谷*一的供述与辩解;5、宜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宜林鉴字(2015)B-004号鉴定意见书;6、公安机关对失火现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湖南省宜章县司法局(2015)**社矫调字80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一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因疏忽而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64亩(4.27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一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一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谷*一当庭表示认罪,通过其家属与受害人曾**、曾**、曾*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失火林地补种了树苗,且取得了受害人曾**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谷*一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谷*一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湖南省宜章县司法局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谷*一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谷*一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谷*一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谷*一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谷*一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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