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林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同其兄王*平及家族的王*仁、王*刚、王*善等人带着祭品来到位于洋塘乡红花村六组的“攀家坳”山场扫墓,需要扫墓的坟有6座,分为上下二排,其中上排为4座坟,下排为2座坟。他们来到坟场后,先是从上排坟挂扫起,将要扫完这排坟时,被告人王*某一人来到下排左边(面对坟头)那座坟碑前刨茅草。在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到放在上排坟边的竹篮里拿纸钱和线香时,同去挂坟的人见其未将茅草刨干净,便告知其不要焚烧,但被告人王*某不听劝阻,仍然将纸线放在下排坟碑前焚烧。这时,突然刮来一阵风,将燃烧的纸钱吹起飞入坟前坎下的茅草中,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过火灌木林地面积68.8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烧毁的树木补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王**、王**、王**、王**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协议书、请愿书、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永林鉴字(2014)08号鉴定书;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扫募时疏忽大意而引发山火,过火灌木林地面积68.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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