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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林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到本村“土洞里”其责任土做事,为了方便挖土,将割下的茅草与玉米杆堆放在一起,上午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用打火机将茅草堆点燃,由于天干物燥、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被告人欧*某某马上去打火,并用四齿锄去挖土坎,欲切断火路,但无法控制,从而引起森木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总过火面积1684.1亩,其中林地101亩;未成造林地1.1亩;灌木林地76亩;荒山846亩。

为证明其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规定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101亩;未成造林地1.1亩;灌木林地7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欧*某某辩称,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因为家里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而且妻子瘫痪在床需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欧*某某带了把镰刀,背了把四齿锄、牵着牛到本村“土洞里”的责任土里做事,被告人欧*某某把牛栓好后,用镰刀将其责任土坎上的茅草割完后放在土里原先堆好的玉米杆堆上,然后用打火机将干茅草点燃放在茅草玉米杆堆上,由于天气晴朗、风势大、火势迅速蔓延,被告人欧*某某马上去扑火,并用四齿锄挖土,欲切断火路,但火势四面扩散燃烧,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山火总过火面积1684.1亩,其中有林地101亩,未成造林地1.1亩;灌木林地76亩,荒山846亩,旱土660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18日10时许**报警称,12月17日上午泗洲乡竹洞村扒塘自然村边旱土起火,烧到流峰双染村的山场,过火面积几十亩。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于当日受案登记,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

2、被告人户籍资料。证胆被告人欧*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3、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欧*某某是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的,经询问被告人对其失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证人欧*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9点左右,他在本村“窑脚下”的责任土做事,看见欧*某某牵着牛,背着一把“四齿锄”经过,不久,在旁边做事的张**告诉他不远的“土洞里”旱土起火,他怀疑是欧*某某的土里起火,赶忙跑过去,看见欧*某某的责任旱土里的茅草和玉米杆烧完了,附近田坎上有被“四齿锄”挖下来的泥土,“四齿锄”丢在旁边,他喊了几声,欧*某某没有回答,火势顺着风沿田坎向流峰镇双染村的“长久山”烧去,他马上打电话给村支书刘**,便开始扑火,后来了许多村民扑火,火又顺冈烧到泗洲乡竹溪村的山场,直到下午3点多钟才回家。下午5点多钟,双染村的龙**、龙**和公安民警找他了解情况,他告诉龙**,起火的旱土和丢在那里“四齿锄”是欧*某某的。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她在“窑脚下”的责任山做事,约十点左右,看到不远的“土洞里”那边土里起火了,告诉他旁边做事的堂哥欧**,欧**马上跑过去看到,她因为手痛就没去扑火。由于风大、火势沿土坎向西南方向的“长久山”烧去,后又烧到了泗洲竹溪村的山场。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他正在泗洲乡政府开会,约10点钟左右接到欧**的电话,讲村子后面山上起火了,他立刻骑车回村组织村民上山扑火,他赶到现场时火已烧到流峰镇双染村的“长久山”山场了,火势一直蔓延到泗洲竹溪村的山场,扑火直到下午4点多钟才回家。欧**告诉他火是从欧*某某的责任土里烧山的。2014年12月19日森林公安民警干部和他带欧*某某看现场时,欧*某某承认了点火烧茅草和玉米杆的事实。欧*某某家庭困难,烧了他村里的树,损失不大,就不要欧*某某赔了。

7、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三点多钟他在桂阳县城办事时接到村主任颜**的电话讲他村山场起火了,他马上坐客车回村。下午五点多钟他回村后立即上山扑火,他上山看见过火面积有几百亩,社背自然村的山烧得差不多了,大概到晚上11点多钟左右火才基本扑灭。此次火灾烧了他社背自然村的“进皮寨”山场的200多亩,主要是松树和柏树,希望查出失火者,尽量赔偿一些损失。

8、受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9点多钟,他在猪场喂猪时看见泗洲乡竹洞村扒塘自然村起火了,他立即打电话给村里和镇政府干部,火势很快向双染村的“长久”山场扩散,整个山场被火势包围,后来了干部和村民扑火,但由于风大、火势从“长久”山场又蔓延到泗洲乡竹溪村的山场。此次火灾烧了他和龙**等五人承包的松树100多亩,烧了龙**等人的按树约20亩,柏树40亩,还烧毁集体的松树和柏树,他希望失火者欧*某某多少赔偿部分损失。

9、受害人颜**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发生的火灾,烧毁了泗洲乡竹溪村庙下自然村、社背自然村、寨下自然村、欧背自然村和岭背自然村的山场,过火面积约七、八百亩,烧毁了他和颜**承包栽的松树和柏树有50多亩,都栽了七、八年了。他希望依法处理失火者,要求失火者多多少少赔偿点损失。

10、受害人颜**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发生的火灾烧毁了他村(社背自然村)的60多亩松树和柏树,这些树栽了有5、6年了。他知道欧*某某家庭困难,但希望还是能赔偿点损失。

11、受害人颜**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发生的火灾烧毁了他村(寨下自然村)十几亩的松树和一些杂树,他知道欧*某某家庭困难,没有能力赔偿,不要欧*某某赔偿损失。

1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上午9点多钟,他带了把镰刀,背着一把四齿锄,牵着牛路过“窑脚下”时看见本村村民欧*礼生在旱土里沤火土灰,他来到“土洞里”的责任旱土后,放下四齿锄,然后把牛栓在“对门岭”山脚的“四洞里”。割了把干茅草,回到“土洞里”的责任土后,他用镰刀把责任土坎上的茅草割干净,放在土里的玉米杆堆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干茅草放在割好的茅草、玉米杆堆上引燃。由于天气睛朗、风势大,火势一下子控制不住,他马上用四齿锄到火源上方挖土坎,想切断火源,但火很快扑上去,他怕火烧到栓牛的地方,丢下四齿锄,去找牛了。后来他不知道火烧到那里去了,到晚上9点多钟,龙**和龙周*等人去他家问情况,要求他赔钱,他没承认火是他点的,直到2014年12月19日,桂阳县森林公安民警和乡、村干部带他到现场指认时,他承认是打火机点火烧茅草、玉米杆而引起的山林火灾。他承认错误,愿承担责任,因妻子瘫痪在床十多年了,家庭困难,赔不起造成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13、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桂阳县泗洲乡“12、17”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12月17日发生在桂阳县泗洲乡竹洞村扒塘山场的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1684.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01亩,未成林地1、1亩,灌木树地76亩,荒山846亩,旱土660亩。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胆2014年12月17日发生的森林火灾现场位于泗洲乡扒塘村西面约200米远的荒土及周围山场,过火范围东起扒塘村旱土,西至庙下自然村后垄山,南起双染村旱土,北至竹溪林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随意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而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101亩,未成造林地1.1亩,灌木林地7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欧*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对其宣告缓刑,适用社会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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