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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林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任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上旬,被告人何某某因妻弟朱某某(资兴市黄草镇龙兴村鸡婆岭组人)常年在外打工,朱某某在本组“圆坵”的稻田荒芜无人耕种。于是何某某和朱某某商量,由其在朱某某的稻田里种姜。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圆坵”稻田里的杂草割倒堆放田里晒干。

2015年2月13日11点,被告人何某某与儿子何某某来到朱某某家。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从朱某某家里拿了一把钩刀、一把铁扒头来到“圆坵”稻田,何某某在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玉溪”牌打火机点燃稻田里晒干的杂草。杂草燃烧几分钟后,突然刮起了风,风把燃烧着的杂草吹到田埂上的干冬毛草上。由于当天天气晴朗,干燥,又有风,火势很快蔓延到附近的“盈脑上”山场上,致使“盈脑上”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后经多方奋力扑火,于下午16时才将火扑灭。

经鉴定:“盈脑上”山场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15.9亩。其中:有林地105.4亩(杉木幼林17.8亩;杉木中林21.7亩;阔叶树中林60.7亩;竹林5.2亩);灌木林地1.4亩,宜林荒山8.1亩。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与龙兴村和受损农户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打火机一个);证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罗**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据、赔偿款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野外用火有关规定,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15.9亩,其行为确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积极与龙兴村和受损农户达成赔偿协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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