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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秀犯失火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秀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杨*秀不服,提出上诉。汝**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杨**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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