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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林刑诉字(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管**与其妻朱**、其母蔡**乘坐谢**驾驶的湘LJ950教练车前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村6组“正冲里”山场为其父亲扫墓。因其母携带的纸钱和香不够,在到达湖南省郴州市龙女温泉景区后发现没有纸钱、香卖,便开车一同返回到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菜市场,由被告人管**和及其妻朱**下车购买了纸钱、蜡烛、香、鞭炮、水果、白酒及镰刀等物品。然后,四人继续乘车前往扫墓山场。到达山场后,车停在山场下面的公路转弯处。四人下车后到山场脚下的空坪处,蔡**因身体原因无法上山,便由被告人管**携带刮子、镰刀,朱**带着祭祀用品上山扫墓。蔡**和谢**则在山下的空坪里和剖竹片做事的民工聊天。管**夫妇到达墓地后,由管**对坟墓周边的茅草进行清理,并要求其妻朱**摆入祭品,在清理完杂草后,管**、朱**俩人在面对坟墓左边燃烧纸钱。在烧的过程中,朱**认为坟头的新土不够,便拿着刮子去取土。管**一人仍在该处继续烧钱纸,此时刮来一阵大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向坟墓前方的山场中,点燃了枯草引发了森林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救,被告人管**便用手机拨打119报警。后经消防、武警官兵及当地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当天下午3时许*被扑灭。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00亩,其中林地面积93亩,灌木林地面积7亩,直接经济损失为21811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管**家属与被害人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坂子楼村的王**等、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村刘自建等村民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管**支付了被害人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坂子楼村的王**等村民赔偿款2000元,支付了被害人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村刘的自建等村民赔偿款372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管**的供述,刘**、胡**、朱**、蔡**、谢**等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湖南正宏中心(2015)林鉴字第17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管**的户籍证明和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清明期间,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被烧毁的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对被告人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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