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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林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芝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何满*携带柴刀、干柴到其居住地附近的“王**”荒田山腰中烧木炭。到达窖洞后,被告人何满*将前期烧好的木炭拿出来放在一旁,接着将带来的干柴塞进窖洞,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把点燃的茅草放进窖洞,然后又前往不远处拾来一根干竹子放进窖洞燃烧。由于竹子过长,一截露在外面,当被告人何满*继续拾柴返回时,发现窖洞内火苗顺着竹子窜出洞外,风助火势引燃了窖洞上方茅草并迅速蔓延。被告人何满*连忙拾起前几天放在荒田中的耙子进行灭火,但火势还是顺着窖洞上方的茅草烧到栽有楠竹的“半坳山”了,并继续蔓延。虽在当地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山火直到2014年1月6日8时才被扑灭。经湖南省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56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8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被告人何**的供述,证人何恒星、何*、何**、盘细财及王**等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报告,被告人何**的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在森林防火期违反严禁野外用火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大片森林被烧毁的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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