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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林刑诉字(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谢**独自带着刮子、土箕来到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土坑下村4组“张**”山场东南面自家责任山中,查看三天前自己所沤火土灰堆情况。被告人谢**发现所沤火土灰中有一团柴禾火石(燃烧着的木炭)还未熄灭,便用带来的刮子将这团火石按进火土灰堆,在按火石时,碎火石被风吹进附近干枯松叶中将干枯松叶引燃。被告人谢**发现松叶被引燃后,便用带来的刮子砍倒松树和用土箕装填泥土灭火。被告人谢**将明火扑灭后正在现场休息时,一阵大风将火势复燃,被告人谢**见火势大,扑救不及,便立即打电话给同组村民谢**要其叫人上山救火,又马上下山找人帮忙救火。被告人谢**步行至土坑下村4组“背山角”附近,正好遇见上山救火村民谢**等人,便一行人来到火灾现场救火。火势正快被众人扑灭时,突然一阵大风将火吹向荆棘丛深处,火势越来越大并迅速向华塘镇南岸村蔓延。被告人谢**见状便逃离现场并连夜隐匿。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2009年2月13日1时许*被扑灭。经北湖区林业调查规划**计队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3459.78亩,其中有林地3302亩,采伐迹地108.23亩,灌木林地49.55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直接经济损失为2007281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小芽于2015年5月23日主动向湖南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小芽家庭困难,被害人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土坑下村3、4、9、11组的村民一致决定不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据此,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土坑下村委会向司法机关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被告人谢**的供述,证人李**、谢**、周**、罗陆洲、陈*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报告,被告人谢**的户籍证明以及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土坑下村村委会向司法机关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的报告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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