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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林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邹**、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吉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罗*家族人员一起去炉观镇中田村四组小地名叫“鸡垅山”的祖坟扫墓。被告人罗某某一个人先到达罗*坟堂,其他人员尚未到达,被告人罗某某便在坟堂入口抽旱烟等候,之后随手将烟蒂扔在靠坟堂入口三级台阶的围墙外侧,引发森林火灾。经测算: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3亩。另查明,被告人罗教运于案发后当天主动向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炉观镇中田村“鸡垅山”山林火灾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某某辩称,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是实,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与罗*家族人员一起去炉观镇中田村四组小地名叫“鸡垅山”的祖坟扫墓。当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一个人先到达罗*坟堂,其他人员尚未到达,被告人罗某某便在坟堂入口抽旱烟等候,之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在靠坟堂入口三级台阶围墙外侧的茅草中,由于当时天气干燥,未熄灭的烟蒂引燃了茅草,被告人罗某某听到茅草燃烧的响声才发现起火了,于是马上在坟墓旁边折下树枝打火,但当日风比较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坟墓上方的山林,引发森林火灾。大火直至下午15时许*被扑灭。经勘测: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3亩。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全部18名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案发后当天主动向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卷烟纸8张、旱烟丝20克、打火机1个,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失火源为自制卷烟纸卷的旱烟烟蒂。

2、书证被告人罗某某户籍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3、书证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失火物证的扣押情况。

4、书证新化县炉观镇中田村、文田镇桥坪村两村委会出具的受害户赔偿情况统计表,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对炉观镇中田村、文田镇桥坪村共18户被害人的山林损失进行了民事赔偿。

5、书证关于自愿放弃追究罗*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罗*某失火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炉观镇中田村、文田镇桥坪村共18名被害人(罗**、肖**、杨**、罗**、罗**、罗**、罗**、罗**、罗**、罗*存、罗*桥、罗*正、刘*美、罗*求、陈**、罗*益、袁*中、刘*贞)的谅解,他们请求免除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

6、书证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罗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罗某某投案自首的经过情况。

7、证人陈*松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中午,炉观镇中田村范围内的山林发生森林火灾,在林业站工作人员及附近村民的扑救下于当日下午3点扑灭,他作为林业站工作人员人员参与了扑火。

7、证人郑*英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中午,其丈夫的堂弟罗某某到炉观**氏祖坟扫墓引发森林火灾,她当时也准备去扫墓,看到起火了就帮忙打火去了,大火直到下午两点多才扑灭。

8、证人罗某朋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中午,他去炉观**氏祖坟扫墓时,看到坟山上起火了,有几个人在打火,罗某某亲口告诉他是自己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到茅草里引起的,大火直到下午三点多钟才被扑灭。

9、被害人罗*进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中午,其堂弟罗*某到炉观镇中田村扫墓引发森林火灾,他当时去现场指挥村民扑火,大火到下午才被扑灭,他家的8亩山林被烧毁,侄子罗**、罗从桥家约7亩山林烧毁,他家及两侄子都放弃赔偿要求。

10、被害人罗*益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罗*某在炉观镇中田村小地名“鸡垅山”扫墓引起森林火灾,他去现场扑了火。事发后罗*某对其失火烧毁的山林进行了赔偿,他在村委会领取了赔偿款900元。

11、被害人罗*湖证言,证明被告人罗*某对他家烧毁的山林进行了赔偿,他在村里领取了赔偿款1000元,对罗*某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

12、被害人罗*求证言,证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罗*某在炉观镇中田村小地名“鸡垅山”扫墓引起森林火灾,他去现场扑了火。事发后罗*某对其失火烧毁的山林进行了赔偿,他在村委会领取了赔偿款200元,对罗*某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

1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证明他于2014年4月3日12时许,与家族兄弟一起去炉观镇中田村四组小地名叫“鸡垅山”的祖坟扫墓,他一个人先到达墓地,就坐在坟堂抽烟等其他人,随手将抽完的烟蒂扔在旁边的茅草里,引燃茅草,并迅速蔓延至旁边的山林,引发森林火灾,大火至下午三点左右才被扑灭,烧毁面积和造成损失以专业人员的鉴定为准。他于当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向前来调查的森林公安干警投案自首。

14、新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关于炉观镇中田村“鸡垅山”森林火灾调查报告,证明本次森林火灾损毁山林总面积6.26公顷(93.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87公顷(73亩)。

1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炉观镇中田村“鸡垅山”森林火灾的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随意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致使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7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山火,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全体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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