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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嫌失火罪,于2014年6月22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化县。因涉

嫌失火罪,于2014年10月15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刑诉(2014)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在其“楠树湾”山中砍防火道,准备在1月20日烧畲,以便植树造林。1月19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因有事去了溆浦,便委托被告人陈某某于1月20日请人烧畲。2014年1月20日早上6点,陈某某喊了尹某某等人一起到“楠树湾”烧畲。到山中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烧畲的人分为两组,由被告人陈某某第一个点火,其他人跟着一起往下点,烧至10点左右,山中突然起风,火星刮至邓武文山中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邓某某烧畲失火的情况,被告人邓某某立即赶回“楠树湾”积极参与扑火。山火至10点左右全部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5.3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4公顷。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安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证人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以及与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安化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恢复植被,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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