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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林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甲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三屋洛村兴屋组王**自己责任地烧火土肥时由于没有采取防火措施,从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被烧山林均为公益林。经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鉴定,过火面积103.5亩(公益林97.5亩),其中有林地75亩(公益林),采伐迹地22.5亩(公益林),非林地6亩。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王*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较轻,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擅自在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三屋洛村兴屋组王**责任地烧火土肥渣子时由于没有采取防火措施,不慎引燃了上方农用地中已经干枯的玉米秸秆,因当时风大且气温干燥,山火迅速蔓延至王眉界山林中,从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被烧山林均为公益林。经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鉴定,过火面积103.5亩(公益林97.5亩),其中有林地75亩(公益林),采伐迹地22.5亩(公益林),非林地6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甲主动向桑植县公安局“110”电话报警,又给三屋洛村兴屋组开小商店店主王*丙打电话,要求给村书记反映,组织人员扑火,自己积极扑火后,于当日又主动到桑植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的陈述,2014年3月16日13时许,王*甲在五眉界那块起火的山林边大声的喊他失火烧山了,快来人帮忙打火,听到喊声后,我的小孩谷**就上山打火去了,火也烧到了我家在五眉界山上的一部分责任山。

2、谷**(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实竹坪村文书)、熊**(桑植县**竹坪村委会主任)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王**在兴屋组王**自家责任地里烧土肥渣子时不小心失火把五眉界属于实竹坪村公益林的山林烧了以后,组织人员扑火的事实,及经过本村村支两委讨论后不要求王**赔偿损失。

3、王**(桑植县**三屋洛村主任)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王**在兴屋组王**自家责任地里烧土肥渣子时不小心失火把五眉界属于三屋洛村公益林的山林烧了以后,组织人员扑火的事实,及经过本村村支两委讨论后不要求王**赔偿损失。

4、证人王**、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甲失火烧山后,分别要其帮助找人扑火的事实。

5、提取笔录、桑植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王*甲手中扣押了气体打火机一个。

6、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火灾地形图证明,被告人王*甲失火烧山的地理位置及案发后现场的概况。

7、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物证检验报告、森林火灾现场抽样调查表证明,被告人王*甲失火烧山后森林灾害等级、着火地点、过火面积、林木损失、经济损失等情况。

8、被告人王*甲手机号码为1*********7的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王*甲拨打“110”电话报警的时间。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甲在案发后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10、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王*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损失重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王*甲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扑火,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失火烧山后,村支两委及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王*甲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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