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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林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于2014年1月24日15时左右,在平江县上塔市镇(原冬塔乡)冬桃村小地名叫“万千坡”的地方敬其岳父曾月*的坟时,因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山火至当日17时许被当地村民扑灭。经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专项核查:此次山火过火林地面积共计55.6亩(生态公益林14.7亩),全为有林地;林木受损的株数程度100%;受损幼树株数共计180株,全为国外幼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接处警案(事)登记表、何*到案经过、平江县上塔市镇人民政府、上塔市镇冬桃村、江**委会、上**林业站出具的对何*从轻处罚的报告等书证;证人张**、曾**、曾**、张**、曾**、曾**、汤*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的供述;林业专项核查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平江县上塔市镇人民政府、上塔市镇冬桃村、江**委会、上塔市镇林业站出具了对何*从轻处罚的报告,酌情可对被告人何*从轾处罚。根据被告人何*的平时表现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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