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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15时左右,被告人叶XX在瓜山村哑公坳敬其父亲的坟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次日凌晨5时扑灭。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478亩,受损蓄积1156立方米,受损幼树10979株。

案发后,被告人叶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叶XX的身份证明、报案记录等书证;证人张**、张**、张*、余**、余重菊等证言;被告人叶XX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违反林区用火规定,在林区违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78亩等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XX平时的表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叶XX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XX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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