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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林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凌*甲于2014年1月20日14时许,在平江县三阳乡龙坪村湾里组“张家里”山下荒田**,烧衣箱祭品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山火至21日15时许才被当地村民彻底扑灭。经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火灾进行林业专项核查: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37亩,其中有林地158亩,火烧迹地79亩;林木受损蓄积共计40立方米,全为杉木,楠竹750根;受损幼树共计3976株,其中杉幼2976株,杂幼1000株(丛)。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接处警案(事)登记表、凌*甲的到案经过、平江县三阳乡龙坪村、更**委会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失火一事的报告等书证;证人郑*、凌*乙、凌*丙、张*、田*、凌*丁、饶*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凌*甲的供述;林业专项核查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甲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凌*甲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平常表现及平江县司法局的评估报告,可对被告人凌*甲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甲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凌*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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