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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林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湛*甲于2014年3月17日13时左右,在平江县大洲乡大江村小地名“李家坡”的荒地中烧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山火至当日20时左右被扑灭。经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专项核查: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34.9亩,全为有林地;受损林木蓄积共计190立方米,其中杉木60立方米,松木130立方米;受损幼树株数共计7030株,其中杉幼2850株、松幼418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湛*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接处警案(事)登记表、湛*甲到案情况说明、平江县**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请求政法机关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报告、受灾户顾**、湛*丙出具的不要求湛*甲赔偿的协议等书证;证人顾**、顾**、顾**、湛*乙、顾**、湛*丙、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湛*甲的供述;林业专项核查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甲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湛*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现实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湛*甲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甲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湛*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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