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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失火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XX于2013年11月6日15时许在平江县咏生乡清河村何家组“青坡里”点火炼山时,火苗被风吹至旁边的山上,引发森林火灾。山火经扑救于2013年11月8日15时被扑灭。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测量计算:过火有林地面积197.2亩,受损林木蓄积65立方米,受损幼树株数1479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报案记录、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何*、涂**、吴**、刘**、涂**、汤镇南等人的证言;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测绘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何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山主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XX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XX的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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