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林)刑诉字(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在家吃过早饭后,拿了两把耙头和一把田锄与妻子伍*一道前往其租种的本组村民罗*位于麦心槽路口的旱土里扫茅草准备用来种白术。到达旱土后,李**先坐在旱土里抽烟,抽到一半的时候,伍*要李**去耙茅草,李**便将正在抽的烟蒂扔在旱土里。约一分钟后,李**丢烟蒂的地方茅草燃烧了起来,伍*看到后便赶紧喊李**打火,同时伍*也往起火的地方丢茅草渣,试图用茅草渣熄灭火源,但因大风天气,火势越来越大,迅速蔓延至麦心槽山场,从而导致山林火灾。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当日13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山林火灾造成小沙江镇金竹山村的麦心槽、同罗*山场和虎形山瑶族乡崇木凼村的兔子山山场的山林被毁,过火林地面积112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69亩,主要树种为杉木和毛竹;过火灌木林地24亩;过火经济林地面积19亩,主要树种为厚朴、金银花。

本院查明

另查明:

1、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月26日在儿子李*某甲的陪同下自动到隆回**林业站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与林木被毁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和免赔协议,共支付金竹山村7户林木被毁村民经济损失18000元。

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县司法行政机关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伍*、李**乙的证言,被害人李**丙、沈*、曾*、李**丁、李**戊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隆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隆回县小**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李**失火一事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领款清单,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李**的《自首证明》,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李**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失火烧毁山林,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与林木被毁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兑现,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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