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甲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在慈利县溪口镇华春湾毁烧玉米渣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共烧毁山林面积93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7亩,该林地郁闭度为0.43亩。

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已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失火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甲到其位于慈利县溪口镇渡坦村华春湾租种的责任地里清理残存的玉米渣草,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经林业技术工程人员现场勘验鉴定,此起森林火灾共烧毁山林面积93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7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朱**、张**、王**、张**、朱**、朱**、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甲于2013年8月18日17时许,在华春湾责任地里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烧毁的有渡坦村1组、2组及双中村1组、2组的山林范围,其烧毁的树种有杉树、松树、枫树等方面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甲失火烧毁山林的现场现貌及烧毁的地点等事实;

3、火灾现场位置图、示意图及森林火灾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张*甲失火烧山的具体位置及烧毁山林面积93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7亩的事实;

4、抓获材料及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张*甲因失火被抓获的经过及其身份的确认等相关事实;

5、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材料,证实被告人张**于2013年8月18日17时许,在其租种华春湾责任地里焚烧玉米渣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经过,与前列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烧渣,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