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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和秦**、秦**、刘*怡一同到桃江县桃花江镇鹅公桥村绣衣村电厂隧道口附近祭奠其岳父。祭奠时,被告人盛某某燃放鞭炮引发山火,进而导致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过火面积为27.2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积极救火,并于2014年2月21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盛某某已赔偿了被烧毁杉木山主邹**人民币18000元、邹**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了山主邹**、邹**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邹**、邹**、邹*初、刘**的证言、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以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委托湖南**司法局对被告人盛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桃江县司法局于2015年2月2日对被告人盛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该局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其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一般,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其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过失引发森林为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盛某某犯失火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盛某某在事发后积极施救,并赔偿山主的经济损失,获得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盛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进行的社会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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