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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犯失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座谈记录、减刑公示、罪犯表彰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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