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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失火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案件于2014年6月10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周*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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