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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失火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15时左右,被告人林XX在平江县梅仙镇稻田村给其姑妈林耶华敬坟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当日17时扑灭。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测是人员测量计算:此次山火过火面积17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45亩,荒芜茶园31亩,受损蓄积247立方米,受损幼树1015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林XX的身份证明、报案记录、病历证明、残疾证明及梅仙镇稻田村要求对其从轻处理的报告等书证;证人阮**、苏**、杨**、林**、袁二新、赖**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XX的供述;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测绘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违反林区用火规定,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45亩等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XX的平时表现及司法部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林XX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XX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XX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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