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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一到瑶岗仙镇中坪村“明口田”的旱田里做农活。为方便耕种农作物,刘*一用打火机点燃茅草任其燃烧。因当时风大,将火苗吹至旁边的茅草上燃起了大火,并迅速蔓延至山林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07公顷(121亩)。

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烧毁的杉树、松树等物证(现场照片);2、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李**等人的证言;4、受害人刘*七的陈述;5、被告人刘*一的供述与辩解;6、对过火有林地面积所作的鉴定意见;7、公安机关对失火现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一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而引起了森林火灾,情节轻微,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一到瑶岗仙镇中坪村“明口田”的旱田里做农活。为方便耕种农作物,刘*一用打火机点燃茅草任其燃烧。因当时风大,将火苗吹至旁边的茅草上燃起了大火,并迅速蔓延至山林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07公顷(121亩)。

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瑶岗**村委会鉴于刘*一系该村五保户,刘*七原谅了刘*一失火烧山的行为,请求对从轻处理刘*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七的陈述,证人刘*三、李**、刘*四、刘*五、刘*二、刘*六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宜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宜林鉴字(2014)B001号鉴定意见书,宜章县**民委员会关于请求从轻处理刘*一的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因疏忽而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21亩(8.07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一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一系偶犯、初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刘*一可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一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一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刘*一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一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一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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