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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林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到本村“王*”山脚“糍粑冲”的旱土里做事,下午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坐在土坎上抽烟,之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旱土里的茅草上,未熄灭的烟头引燃了茅草。由于天干物燥、风大,火很快蔓延到附近的“王*”山场,从而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总过火面积650.0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251.0亩,灌木林地199.0亩,宜林地200.0亩;烧毁林木株数36719株。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说明;2、证人欧**、欧**的证言;3、被害人欧**、欧**、欧**、欧**、欧**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随意乱丢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50.0亩,烧毁未成林造林地251.0亩,灌木林地199.0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以便照顾家中患绝症的妻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上行11点多钟,被告人欧*某某到本村“王*”山脚的“糍粑冲”的责任土里割草,大约下午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坐在土坎边抽烟,随后将未熄灭的卷烟头丢在责任土里的茅草上,该烟头引燃了茅草。由于天干物燥、风大,火势很快蔓延到了“王*”山场上,从而引起山林火灾。经桂阳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鉴定,此次山林火灾总过火面积650.0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251.0亩,灌木林地199.0亩,宜林地200.0亩;烧毁林木株数36719株。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欧*某某积极扑救,后被赶来扑火的群众扭送到欧*海镇政府,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森林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欧*某某带至桂阳县森林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月23日16时许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接到欧**报警称欧*海镇尹坪村10组村民欧*某某在本村“王*”山脚“糍粑冲”的旱土做事时引起山火,被扭送至欧*海镇政府,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作行政案件立案,2015年2月2日决定对欧*某某失火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欧*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欧*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3、桂阳县森林公安局的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欧*某某是被村民扭送至欧*海镇政府后,被公安民警带至桂阳县森林公安局的。

4、证人欧*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3日下午15点多钟,他接到村民打来电话讲本村“王*”山场发生火灾,他马上往村里赶,他赶到起火的山场时看到很多村民在打火,直到下午7点钟左右才把火扑灭。后来欧*某某的老婆找他时才知道这场火灾是欧*某某引起的。欧*某某家庭很困难,赔损失难度大,希望欧*某某主动给受害人赔礼道歉,也请政府从轻处罚。

5、证人欧*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3日下午2点多钟,他看到本村“王*”山场方向在冒烟,他马上赶过去,发现“糍粑冲”起火了,他看见欧*某某正在救火,他喊了句“六叔”问在干什么,欧*某某讲在救火,那时还没发现其他人,他马上一起打火,过了十多分钟,村里来了七、八个人救火,一直到下午六点多钟才扑灭。

6、受害人欧*某丙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3日下午2点多钟,他在自家楼顶看见本村“糍粑冲”起火了,马上打电话报警,后他又打电话通知欧*二林一起去救火,他在楼顶时看见欧*某某一个人在“糍粑冲”的土里做事,大概下午16点钟左右,他把欧*某某扭送到欧*海镇政府,这次火灾烧毁了他承包的山场的树,有栽了3年的杉树、7年的松树,还有些老荣树,他希望欧*某某能赔偿损失。

7、受害人欧*某丁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3日下午2点多钟,欧*华军打电话告诉他“糍粑冲”起火了,他和欧*华军赶去救火,看见黄里自然村的欧*某某正拿树枝在扑火,大概两个小时后,他看到火救不了,就和欧*华军把欧*某某扭送到镇政府,此次火灾烧掉我承包400多亩杉树已经栽了有5年了,还烧了其他几个自然村的树。欧*某某家很困难,希望多少能赔偿些损失。

8、受害人欧*某戊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3日本村黄里自然村“王山”山场起火是欧*某某引起的,火灾烧毁了他2010年栽的杉树有200多亩和其他自然村的树。

9、受害人欧**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3日下午发生的火灾烧毁了他和欧**、欧**、欧**等承包的杉树270亩,都是2013的栽的树。希望依法从严处理,该赔的要赔。

10、受害人欧阳甲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3日火灾烧毁了他100亩左右的杉树,都是2014年新栽的,希望依法处理,能赔偿损失更好。

1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月23日上午11点多钟,他吃早饭后,带了一把锄头、一把镰刀和一个簸箕到本村“王*”山脚的“糍粑冲”的责任土里做事,把土里和坎上的茅草割完后并捆了两捆草准备背回家烧火用,下午两点钟左右,他坐在土坎边休息抽烟后把烟头丢到土里继续做事,过了几分钟,他发现刚捆好的茅草起火了,他马上去打火,由于风速大,火势一下子蔓延开了,过了十多分钟,村民陆续赶来扑火,欧*二林叫他不要走,他讲火扑灭后会主动去自首,后来村委主任和一个乡干部开车来把他带到欧*海镇政府了,山火是他丢烟头引起的,因为他眼睛不好,把烟头丢到茅草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他不清楚。他家庭经济困难,老婆身患尿毒症,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12、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调查结论书。证明桂阳县欧阳海镇尹坪村“1.23”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50.0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251.0亩,灌木林地199.0亩,宜林地200.0亩。火烧林木株数36719株。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火灾位于桂阳县欧阳海镇尹坪村东面约300米远的山场,过火面积南北长,东面窄,最早起火地点“王山”山脚的“糍粑冲”,被火烧过的荒山及烧毁的树木现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疏忽大意,随意野外丢弃烟头,而引起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不致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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