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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带了草刮、锄头等农具到宜章县白沙圩乡黄竹冲村“自生桥”山窝里的旱土做农活,为方便耕种农作物,周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土畔上的茅草任其燃烧。由于当时风大,将火苗吹至旁边的杂草上,引起了大火,遂迅速蔓延至旁边山林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灌木林地面积9.44公顷(141.6亩)。

公诉机关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公安机关对失火现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证人周**、周**、周**、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所作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而引起了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带了草刮、锄头等农具到宜章县白沙圩乡黄竹冲村“自生桥”山窝里的旱土做农活,为方便耕种农作物,周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土畔上的茅草任其燃烧。由于当时风大,将火苗吹至旁边的杂草上,引起了大火,遂迅速蔓延至旁边山林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灌木林地面积9.44公顷(141.6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周**、周**、周**、杨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关于周某某失火一案的社会危害性说明,宜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宜林鉴字(2014)8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擅自用火,因疏忽而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灌木林地面积9.44公顷(141.6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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