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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花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杨**到本村6组河对面的“场背后”责任土里挖土种玉米。到土里后,见土里茅草很深,欲烧掉方便耕种,被告人杨**先用镰刀将土里四周的茅草割干净堆放在土中间,然后用打火机点燃任其燃烧。因当时风大,将火苗吹向旁边的茅草上燃起了大火,并迅速向旁边山林蔓延,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0.3公顷(4.5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5.72公顷(85.5亩),该院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表示认罪,对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失火烧山的面积没有这么大,且已赔偿受损农户的损失,请求依法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杨**到本村6组河对面的“场背后”责任土里挖土种玉米。到土里后,被告人杨**先用镰刀将土里四周的茅草割干净堆放在土中间,然后用打火机点燃任其燃烧。因当时风大,将火苗吹向旁边的茅草上燃起了大火,并迅速向旁边山林蔓延,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0.3公顷(4.5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5.72公顷(85.5亩),失火后,被告人杨**积极进行扑救,且到受损农户家中承认错误,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主动补种800余株马**树苗,并赔偿农户损失13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某、欧某某、欧某某、欧某某的证人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对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鉴定结论和现场照片;4、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5、宜章县平和乡人民政府及宜章**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0.3公顷(4.5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5.72公顷(85.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辩称实际过火面积与侦查机关鉴定结论的面积不一致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在失火后能够积极扑救,到受损农户家中承认错误,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主动补种800余株马**树苗,并赔偿农户损失130元。并在案发后,主动向村级组织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杨**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花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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