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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诉(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失火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廖**从本村的“下湾”旱田上路过时,发现责任田里有一些已刮倒的茅草,欲烧掉方便耕种农作物,便用打火机将茅草点燃进行焚烧。由于风大,风将火苗吹至旁边的茅草上引起了大火,并迅速向山林蔓延,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营林工程师现场鉴定: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13公顷(195亩)。该院认为被告人廖**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表示认罪,对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廖**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余某某、余某某、钟*、邓某某的证人证言;3、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对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鉴定结论和现场照片;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廖**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13公顷(19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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