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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林诉字[20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失火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于2012年2月20日上午到本村“外水洞”自家责任田从事农业生产时,将割下的茅草上后点火焚烧。由于未控制住火源,而引发责任田周边的“观音梁”“大湾里”两处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雷**极力扑救,同时通知村民上山扑火,约下午14时许将火扑灭。

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计面积55亩,烧毁林木蓄积量计56立方米。被告人忽视森林安全,在森林防火期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雷**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照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雷**失火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是损失2200元,且与受害人达成由被告人雷**负责恢复被毁林木的协议。另外,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雷**主动向国家交纳生态资源补偿费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忽视森林安全,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有林地过火面积达55亩,直接经济损失14075元,其行为属轻信过失,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失火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林木损失并主动交纳生态资源补偿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友云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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