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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四新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担任记录。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在本村的“杉**”的自家旱土上割茅草,将割好的茅草堆放在土中间,然后用打火机点燃进行焚烧。由于当时风大,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1433.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79.5亩,灌木林地面积554.1亩,未成造林地面积700.2亩。失火后,被告人邓**主动到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失火犯罪事实,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林木损失费60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表示认罪,对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邓**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欧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人证言;3、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对火灾现场的勘查记录,鉴定结论和现场照片;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79.5亩,灌木林地面积554.1亩,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认罪态度较好,失火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林木损失费60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2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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