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林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带着农用工具到宜章县五岭乡小水村“庙背头”责任土上烧草皮灰用于做肥料。邓某某先将前几天已铲好的杂草钩成一堆,再用打火机点燃草皮焚烧。突然风将火苗吹至旁边的杂草上,引起了大火,逐迅速蔓延至旁边山林而引起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46公顷(96.9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26.12公顷(391.8亩),其中灌木型经济林0.83顷(12.4亩),其他灌木林25.29公顷(379.4亩);过火未成造林地面积0.43公顷(6.5亩);过火疏林地面积0.87公顷(13亩)。

另查明,案发后,部分受损村民表示对被告人邓某某失火烧山的谅解,被告人所在的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和宜章县**民委员会请求对被告人邓某某酌情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1、被告人邓*某的户籍资料;2、《到案经过》;3、公安机关对失火现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邓*甲、邓*已、邓*丙、邓*丁、邓*戊、肖*某、邓**、肖**、李**、肖*已的证言;5、被害人肖*丙、肖*丁、邓*庚、邓*辛、肖*戊、邓*壬、邓*癸的陈述;6、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所作的《鉴定意见》;7、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8、《谅解书》及宜章县五岭乡人民政府和宜章县**民委员会《请求对被告人邓*某酌情从轻处理的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轻信能够避免而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6.46公顷(96.9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26.12公顷(391.8亩),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取得部分受害村民的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邓某某可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