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刘*、袁某某、浦*、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甲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9月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刘*、袁某某、浦*、谭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甲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其诉讼请求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甲撤回对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刘*、袁某某、浦*、谭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