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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6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0777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一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赔偿款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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