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5800元。宣判后,被告人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共入账21500元,月均入账796.2元。此次减刑仅缴交民事赔偿款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民事赔偿款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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