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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凌峰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八月累计达标分二十一点六分,二0一三、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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