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437.95元,并对赔偿总额7625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三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五分,二0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交付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郑**有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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