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2000)岩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214.5元。宣判后,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214.5元(已付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六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交付民事赔偿款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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