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1181元(其中袁**承担91412元)。宣判后,被告人袁**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八月累计获达标十八点四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获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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