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水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水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苏水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2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水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水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0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水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水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