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凯兵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凯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9322.76元。经福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4月21日以(2008)闽刑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石凯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石凯兵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8月1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石凯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凯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二月至二0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二分;获得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凯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凯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