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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合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100元。宣判后,被告人詹*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詹*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8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詹昌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昌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三点六分,获得二0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共入账18900元,月均入账726.92元,此次减刑仅缴交民事赔偿款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詹*合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民事赔偿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詹昌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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