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陶*与袁**、袁**(均已判刑)、林**等人在柘荣县城关大地飞歌KTV门口拦了一辆的士,袁**、林**等4人坐上的士,袁**、陶*也欲步行离开。此时,同在KTV门口等车的陈**上前将手伸进驾驶室并与的士司机交谈,导致的士暂停原处。被告人袁**见状上前与陈**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继而陶*、袁**也上前与陈**、章**、陈**等人扭打,将陈**脸部和章**头部、背部打伤。经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陈**、章**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陶*和袁**、袁**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63000元。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陶*在江苏省**开发区纬一路43号XX宾馆208房间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陶*的供述,被害人陈**、章**的陈述,证人袁**、袁**、杨**、王*、杨**、林**、陈*甲、陈*乙、章*甲、林**、陈**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监控录像,户籍证明,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共同赔偿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故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陶*与袁**、袁**(均已判刑)、林**等人在柘荣县城关大地飞歌KTV门口拦了一辆的士,袁**、林**等4人坐上的士,袁**、陶*欲步行离开。此时,同在KTV门口等车的陈**上前将手伸进驾驶室并与的士司机交谈,导致的士暂停原处。被告人袁**见状便上前与陈**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继而陶*、袁**也上前与陈**、章**、陈**等人扭打,并将陈**脸部和章**头部、背部打伤。经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陈**、章**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陶*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章**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陈**书面放弃追究陶*的刑事责任。

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陶*在江苏省**术开发区纬一路43号XX宾馆208房间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自己和老婆杨**、章**、陈**、王*等人在大地飞歌KTV唱完歌到门口等车回家,当时大地飞歌门口也有另外一伙人在等车。有一辆的士路过大地飞歌门口时我们双方都过去拦车,对方先上了车,于是自己就走到的士驾驶室旁边,拍着司机的肩膀和他讲,让他送对方回去后再来接我们。此时对方有两个男的可能认为自己不让司机走还是怎么的就过来打自己,自己被他们两个打时,对方的同伙也上来打自己,杨**、章**等人就来劝架,自己被打了一会儿后,杨**喊章**被人打死了,于是自己发现章**也被打了躺在地上。自己当时右边脸、腹部等处被对方打,对方用拳头打自己,用脚踢自己。辨认笔录指认袁某甲就是当晚在柘荣**地飞歌门口将其打伤的男子。

2、被害人章**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2日0时20分许,自己与陈**等人唱完歌在大地飞歌KTV门口等车,当时看见陈**在大地飞歌斜对面拦车时与一伙人争吵了起来,自己走到他们旁边时,对方就与陈**打了起来,其中一个男的一拳打到了自己右边耳朵,自己被打倒在地,接着自己就感觉到后背被人踢了一脚,后来的情况自己就不知道了。可能是对方认为自己与陈**是一伙的,就把自己也打了。自己的右耳、后背等处被打,陈**一边脸骨头被打折了。

3、证人袁**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一天的凌晨,自己与袁**、陈**、陶*、林**等人在柘荣县大地飞歌KTV唱完歌,在大地飞歌门口等车。当时,自己拦了一辆的士给袁**、陈**等几个朋友坐,自己与陶*两人就走路回家了,陶*当时朝金隆酒店方向走,自己朝西区农行方向走了几步。后来,自己看见的士被拦了下来,自己就上前将站在的士驾驶室旁边的一个男的脸部打了一拳,陶*也回到现场,对方说的士是他们拦的,我们就和对方几个男的争吵、扭打起来。争吵中,自己又将对方头部打了几拳。自己看到陶*、袁**也有动手打对方。

4、证人袁**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自己与陈**、林**、陶*、袁**等人从大地飞歌唱完歌出来,在门口拦了一辆的士,陈**、林**等人都坐上的士,自己也坐上的士副驾驶座打算走了。此时,的士驾驶室旁边吵起来了,自己下车后看见袁**、陶*也围在人群中,自己就问干什么,当时一个与自己年龄相当的男的就上前将自己推开,自己就也推了他一下,他打了自己一拳,自己就追着这个男的进了大地飞歌大门,我们两个拉扯了一会,自己拿大地飞歌门口拦车的杆子打了一下对方,用拳头打了几下对方,对方跑出大地飞歌的大门,自己追上去时发现对方手里拿着砖块想打自己,于是自己就跑了。

5、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自己与陈**夫妻、章**等七八个人在大地飞歌唱完歌出来,当时陈**等人在拦出租车,接着陈**等人与另外一伙坐车的客人争吵了起来,于是自己走到人群中,拉了一个大约与自己同龄的男子的手臂并说:有什么事好好说。此时这个男的就用拳头打自己,自己躲开后就跑了,他就上前追着自己,自己被追到大地飞歌大门里面,他用门口的竿子打自己,还打了自己肚子几拳,接着自己就往金隆酒店方向跑,等自己回到大地飞歌门口时,章**已经躺在地上了。辨认笔录指认袁某乙就是当晚在大地飞歌门口将其殴打致伤的男子。

6、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自己与陈**、袁**、陈**、袁**、陶*等人从大地飞歌唱完歌出来,在门口拦了一辆的士。当时袁**往西区农行路口方向走了,陶*往金隆酒店方向走。自己与陈**、陈**、袁**等人已经坐上的士了,不知道谁在驾驶座的外面伸手将的士司机的肩膀拉了一下,自己没留意他们讲了什么。袁**与陈**下了的士。自己发现的士外面打了起来。当时现场很乱,自己看见袁**追着一个男的到了大地飞歌大门里,袁**追着对方往西区方向跑,陶*也追着一个男的打。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袁**、袁**、陶*。

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2日凌晨,自己与袁**、袁**、陶*、林**夫妻等人在大地飞歌唱完歌回家,当时袁**拦了一辆的士给我们坐。自己与袁**、陈**、林**夫妻都坐上了的士。当时驾驶座外面不知道谁与的士司机在讲话,一会后,自己发现的士驾驶座外面吵了起来。自己看见袁**、陶*和一伙男子在争吵,并且拉扯扭打了起来,我们双方的朋友就开始劝架,劝了一会后,自己发现袁**在大地飞歌一楼的大门内与另一个男的在拉扯,于是自己就去劝走了袁**,袁**走了后,自己又回头将陶*、袁**劝走了。当时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袁**、陶*、袁**,对方也有三四个男的。

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的一个凌晨,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自己与林**、袁**、陈**、袁**、陶*等人从大地飞歌唱完歌回家,我们在大地飞歌门口拦了一辆的士,自己和林**、陈**坐上了车,袁**正要坐上去。当时驾驶座外面有个人抓着出租车司机的衣领,不知道在说什么,此时驾驶座外面争吵了起来。我们下车后,自己看见陶*从金隆酒店方向走过来,袁**等人与对方一伙人在拉扯,林**、陈**等人在劝架。袁**追着一个男的到了大地飞歌大门里面,和那个男的拉扯起来,袁**拿一个东西想砸对方,对方跑了,袁**追出来后自己就没留意了。自己朝袁**他们吵架的地方看时,有个人躺在地上,一会后,大家就都散了。自己有看见陶*围在吵架的现场,具体的行为没看清。

9、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自己与陈**、章**、陈**、杨**夫妻、王*等人在大地飞歌唱完歌在门口等车,当时有另外一伙有男有女的也在等车。有一辆的士路过时,陈**与对方都去拦车,当时对方先坐上了车,自己不知道陈**在和的士司机讲什么,此时对方有两个男的就走到陈**面前打陈**,自己与章**、陈**就上前劝架,章**在上前劝架时被那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打了一拳就摔倒在地上了,接着他们就用脚踢章**,对方另外几个男的也围着一起打章**与自己老公,陈**被其中一个追着打。辨认笔录指认袁某乙是当晚追打陈**的男子,袁**是最先动手打陈**的两个男子中的一人,并有与其他人一起殴打章**。

10、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自己与陈**夫妻、章**、陈**等人在大地飞歌唱完歌,当时陈**等人走在前面,当自己走出大地飞歌门口时,看见陈**站在出租车的驾驶座旁边,车里面已经坐着人了,于是自己让陈**的老婆去叫陈**。此时对方几个男的就上前打陈**,自己与陈**的老婆杨**、章**、陈**等人就上前劝架,自己上前时不知道被谁拉住了,对方几个男的围着打了陈**等人,一会后就都跑了,他们跑了后自己发现章**躺在了地上,其他的自己就不知道了。被打的有陈**、章**、陈**等人。

11、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2日0时30分许,我们在大地飞歌唱完歌回到大地飞歌门口,陈**夫妻、章**、陈**等人走在前面,自己与老婆走在后面,当时自己走出大地飞歌一楼大门时,看见陈**站在的士驾驶座旁边,当时的士里面坐着另外一伙人,于是自己叫:永*,走了。此时不知道什么原因,有两个男子上前打陈**,自己与章**、陈**等人上前劝架,自己要劝架时,对方一个男的要打自己,于是自己就跑回到大地飞歌大门里面了,当时现场很乱,一会儿,他们就都跑了。辨认笔录指认袁某甲是当晚殴打陈**的男子。

12、证人章**、林**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当天我们在大地飞歌门口对面的恒达大厦工地加班。当时门口有很多女的在大喊,具体什么内容没听清楚。我们走到门口时,自己看见有一伙两三个男的在打一个个子较小的男的,被打的那个男的躺在地上了,其中有个男的还踩了躺在地上的男的几脚。打架的双方我们不认识,是三个男的打另外一个男的,他们用拳头打、用脚踢那个小个子的男的。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说明证实:陈**、章*乙损伤均系钝性力(徒手伤)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14、监控录像、提取视听资料过程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5、共同赔款证明、关于要求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报告书、收条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陶*等人共同赔偿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赔偿章*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陈**书面放弃追究陶*等人的刑事责任。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陶*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1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陶*于200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18、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陶*在江苏省**术开发区纬一路43号XX宾馆208房间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19、被告人陶*的供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晚上,自己和袁**、袁**、林**等人在大地飞歌KTV唱歌,回家时我们在KTV门口拦了出租车,我们的朋友坐上了出租车后,自己就朝金隆酒店方向走了,身后发生了什么事当时自己不知道。后来自己听到身后喊打起来了,自己回头看见袁**等人和另外一伙人在打架,自己就冲上去将一个男的打了一拳,林**将我拉开,自己甩开他又上前将对方一个男的踢了一脚,后来自己被拉开,就走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陈**、章*乙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陈**的谅解,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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