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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伙生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伙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589.1元。经福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11月13日以(2005)闽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伙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为二十点六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交付民事赔偿款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赖**此次减刑仅交付少部分民事赔偿款,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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