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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过调解,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对本案刑事部分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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