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以被告人喇*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过调解,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对本案刑事部分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撤回对被告人喇*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