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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方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审查了本案后,发现本案被告人李*某下落不明,本院根据自诉人提供的地址及线索多次寻找被告人李*某均未能找到,并向自诉人释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律后果。我院经向自诉人做相关工作,自诉人拒绝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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