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许**故意伤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申请执行许**故意伤害罪一案,灵**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灵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承担刑事责任在监狱服刑,暂无能力履行,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