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以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审查了本案后,发现本案缺乏罪证,经向自诉人要求补充证据,自诉人未向我院补充证据。我院向自诉人做相关工作,自诉人拒绝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缺乏罪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你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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