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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胡某某、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以被告人胡某某、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经过调解,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对本案刑事部分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撤回对被告人胡某某、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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